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类保障、二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CJS001/2021-00017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 称 |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类保障、二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人民政府 政府办公室 印发 医疗卫生机构 保障 管理 实施方案 的通知 | ||
文 号 | 昌市政办发〔2021〕15号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11:58:54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市直各有关部门:
《昌吉市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类保障、二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7日
昌吉市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类保障、二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昌吉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薪酬待遇,有效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激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活力,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保障工作的通知》(新卫政法发〔2020〕1号)、《昌吉州推进基层医疗机构“一类保障、二类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昌州政办发〔2020〕7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和医改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卫生健康大会精神,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补短板,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全面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主体责任,充分调动基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激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活力,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运行效率,打造一支“引得进、留得住、干得好”的人才队伍,推动昌吉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益性质,激发基层内在活力。坚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落实政府办医主体责任,完善财政补贴机制,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两个允许”重要指示精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进一步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功能,形成以公益性为核心的新型运行机制和政府补偿模式。
(二)坚持正向激励,合理确定绩效总量。建立激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在动力的收入分配机制,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运行效率,构建定位清晰、功能健全、分工合理、连续协同的健康服务网。
(三)坚持分类实施,强化绩效考核管理。以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为出发点和立足点,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为核心,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考核为基础的激励机制,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凸显激励导向作用。
三、组织机构
成立昌吉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类保障、二类管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平宪勇 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副组长:徐 杰 副市长
成 员:黄 兵 市委编办主任
马明艳 市卫健委党组书记
杨 军 市卫健委主任
贺 韬 市人社局局长
高 群 市财政局局长
郭 斌 市医保局局长
高新宇 市卫健委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类保障、二类管理”工作,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四、实施范围
全市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市疾控中心、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实施。
五、工作目标
2021年,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公益一类保障和公益二类管理,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建立适应机构发展的绩效分配制度,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力促基层机构有活力、医务人员添动力、服务能力得提升。
到2021年底,全市至少有1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到国家“优质服务基层行”推荐标准,基层医务人员绩效工资逐步增长,人才队伍趋于稳定,基层医务人员积极性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得到明显提升。适时开展总结评估,健全完善绩效工资考核长效机制。
六、重点任务
(一)保障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供给
1.保持基层医疗机构的公益属性不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切实履行维护人民健康,综合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承担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技术指导等工作职责。在确保公共卫生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积极拓展基本医疗服务。
2.保持基层医疗机构编制不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机构性质、编制总量、统计口径和现有人员身份保持不变。
3.保持基层医疗机构财政支持政策和保障渠道不变。按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现行经费拨付渠道、政策标准及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人员总量,全额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内人员及机构运行经费。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要求和国家、自治区、州、市发展规划,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和维护、人才培养培训等经费。足额保障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全民健康体检等专项政策性配套补助经费。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按照服务成本给予补助。
(二)推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绩效管理
1.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1)实行编制动态管理。保持基层医疗机构编制总量不变。按照“总量控制、统筹使用、动态管理”的原则,市卫健委根据各基层医疗机构服务人口、服务半径、交通状况、服务需求等因素,在不突破区、州核定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总量的原则下,统筹分配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报市编制部门审批后,分别报财政、人社部门备案。根据基层医疗机构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调整。
(2)实行工作人员总量管理。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总量由编制内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控制数两部分组成。市委编办、市卫健委依据自治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人员配备要求,以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比例不低于85%的原则,结合各基层医疗机构服务人口数、服务距离、承担的公益性任务和标准化建设等因素,核定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包括基本医疗、公共卫生、管理、后勤及其他专业人员)总量(附件2)。
各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按照核定的工作人员总量,在现有核定事业编制数的基础上,通过聘用编外人员补充,外聘人员数量不得超过本机构编外人员控制数。各基层医疗机构在核定的工作人员总量内,按照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的原则,制定本机构岗位设置方案并报市卫健委备案。
(3)创新基层人事管理制度。结合紧密型医共体建设工作,积极探索“市聘市管乡用”“乡聘乡管村用”的市域医共体人员统筹使用管理办法,逐步实现医共体人员统一管理、调配。建立医共体内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定期交流、轮训和轮流服务基层机制。优化基层卫生人才资源配置,逐步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职称岗位比例,推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落实医学生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制度及全科、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重点为基层培养本土型、扎根型、专业型医学人才。简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招聘程序。全面落实乡镇卫生院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公开竞聘上岗制度及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促进公平竞争,提升服务效率。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行全员竞聘上岗。
2.推进薪酬制度改革。
(1)完善收支预算管理。规范基层医疗机构“两个允许”核增奖励性绩效收入来源管理。基层医疗机构用于人员绩效奖励的资金包括以下三部分:医疗收入在扣除医疗成本、事业发展基金(按扣除医疗成本后不低于15%提取)及医疗风险金(按扣除医疗成本后不低于5%提取)等后的结余资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全民健康体检、基本药物等补助经费扣除项目服务使用的耗材费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项目补助等相关支出(支出比例不低于60%)后的结余资金;不低于70%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购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家庭签约医生经费、签约居民付费)。
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办法,基层医疗机构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和医疗风险基金有结余的,用于本单位的发展。按照相关规定核算计提可用于绩效分配的收入超出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部分,可由基层医疗机构平衡后进行年度分配。
(2)明确基层医疗机构薪酬结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基本工资、国家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保留地区补贴)和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岗位工资按国家和自治区统一政策执行,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和医、护、技、药、公卫、管理、工勤等不同岗位职责确定分配水平,合理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奖励性绩效工资含“两个允许”核增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市卫健部门会同人社、财政部门按照“两个允许”要求,依据医疗卫生服务的成本控制、收支结余合理核定。岗位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和“两个允许”核增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单位绩效考核办法和分配办法按月或按季发放。
(3)核定基层医疗机构薪酬水平。市卫健委按照各基层医疗机构目标完成、成本控制、收支结余等情况及“两个允许”要求,合理核定每个基层医疗机构次年绩效工资总量和薪酬水平,于每年11月30日前分别报市人社局、财政局审核。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包括按比例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两个允许”核增奖励性绩效工资。建立“两个允许”核增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动态调整机制,向人口稀少、艰苦边远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逐步达到基层医务人员收入适当高于市级公立医院同等技术职称医务人员收入,鼓励上级医疗机构专业人才向基层下沉。
(4)科学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市卫健委依据《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卫办基层发〔2020〕9号)及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制定《昌吉市基层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分配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昌吉市基层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另文下发)。建立完善以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完成公益目标为前提,以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乡村一体化管理水平、医疗费用控制、基层就诊比例、运行绩效和群众满意等为核心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市卫健委、人社、财政、医保等部门每年对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考核。
(5)完善基层医疗机构内部绩效分配方案。各基层医疗机构依据《昌吉市基层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分配管理办法》及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结合本机构实际及工作人员岗位类别、职称级别、技术难度、风险程度等,制定体现“按需设岗、按岗付酬、优绩优酬、奖勤罚懒”的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分配实施细则及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时向关键和紧缺岗位、业务骨干和贡献突出的医务人员倾斜,向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等倾斜。考核结果与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挂钩。基层医疗机构人员平均工资总额不高于昌吉市2019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2倍。党支部书记、院长(主任)的绩效工资依据机构上年度考核结果发放,奖优罚劣,拉开档次,具体系数由市卫健委确定。党支部书记、院长(主任)的绩效工资在所在单位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内单独核定。
结合紧密型医共体建设工作,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昌吉分院和市人民医院作为医共体牵头医院,负责对各自医共体内基层医疗机构制定的绩效考核分配实施细则及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进行审核,组织各基层医疗机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经公示后报市卫健委审核同意方可执行。审核后的方案分别报市人社局、财政局备案。
(6)明确下派基层人员绩效分配标准。全面推进紧密型医共体建设工作,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帮扶或对口支援工作的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其工资待遇不变,由原单位发放。在基层医疗机构从事门诊、手术等取得医疗服务性收入的,参照基层医疗机构同类人员绩效分配办法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并在基层医疗机构绩效工资总量中列支。
乡镇卫生院下派至村卫生室工作的编制内人员核增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村卫生室考核办法考核后,从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中列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派且承担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的人员,绩效工资参照乡镇卫生院下派人员执行。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目标。建立“党委政府领导,卫健部门统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体实施”的工作格局,将基层医疗机构实施“一类保障、二类管理”作为推进医改和紧密型医共体建设的重要内容,层层压实责任,细化任务分工,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二)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政策落实。市卫健委要对基层医疗机构资金收支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和核算。财政部门要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的财务监管,规范收支行为。市卫健委会同人社、财政、编办、医保等部门,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实施不力或违反相关政策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全面落实。
(三)加强宣传培训、营造改革氛围。市卫健委、人社、财政、编办等相关部门要大力开展管理人员、医务人员政策培训和解读,充分调动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参与改革发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加大对亮点和经验的宣传力度,为深化医改、加快推进“健康昌吉”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1.昌吉市基层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2.昌吉市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总量核定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