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CJS001/2021-00017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 称 |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人民政府 政府办公室 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涉及 行政 规范 文件 清理 的通知 | ||
文 号 | 昌市政办发〔2021〕16号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12:01:32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昌吉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办、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并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为确保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相一致、相衔接、相配套,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21〕120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行政处罚法》涉及我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工作。
一、清理标准和范围
清理工作围绕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设定权、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和实施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和当场收缴的处罚额度、听证适用范围、听证申请期限等方面的变化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要予以修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属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职责分工和时限。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实施(起草)单位提出清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具体安排如下: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
1.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实施(起草)单位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填写《昌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附件1),于5月1日前报送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负责汇总和提出审核意见,于5月2日前报送市人民政府。
2.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填写《昌吉市各部门各单位行政规范性清理工作汇总表》(附件2),于5月2日前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司法局。
3.市人民政府负责本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同时安排部署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司法局。市人民政府汇总本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填写《昌吉市各部门各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汇总表》(附件2),于5月2日前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司法局。
(二)对上级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建议
各部门各单位认为现行的行政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有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问题,应当提出具体建议、修改方案及修改或废止理由的,填写清理建议表(附件3、附件4),于5月2日前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司法局。
三、清理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清理工作完成情况已纳入区、州、市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绩效考核指标。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对清理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严格按照分工和时限要求完成清理工作。
(二)严把工作质量。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和要求,组织专业力量负责清理,坚持“一件一审”,做到全覆盖、无遗漏,高质量完成清理工作。清理报告要详细写明清理的文件数量以及修改、废止文件的情况,附件表格应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
(三)加强督促指导。市司法局负责做好本次清理的督促和指导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督导并通报,确保按期完成清理工作。
联系人:杨 进
电 话:2517330
传 真:0994-2327396
邮 箱:cjsfxk@163.com
附件:1.昌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
2.昌吉市各部门各单位行政规范性清理工作汇总表
3.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4.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