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昌吉市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CJS001/2023-000129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关于印发《昌吉市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印发 昌吉市 排污 排查整治 实施方案 的通知 | ||
文 号 | 昌市政办发〔2023〕30号 | 发布日期 | 2023-08-16 12:38:04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昌吉市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已经昌吉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经报请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6日
昌吉市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函〔2022〕281号)、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州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州政办函〔2023〕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自治区级河流头屯河、州级河流三屯河两条河流入河排污口排查,形成排污口名录及“一口一策”问题清单,并完成80%溯源和30%整治任务;完成其他县市级河流排污口排查;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建成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监管制度体系。
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头屯河、三屯河两条河流排污口溯源,完成70%整治任务;完成县市级河流80%溯源和35%整治任务。
2025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上述范围内排污口整治。
二、排查范围
将排查范围分为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重点区域以头屯河、三屯河两条州级河流的岸线(包括人工岸线和自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延伸至少1千米;重点区域以外的为一般区域,重点关注人口集中、工业集聚、排污问题相对突出、环境风险高、生态敏感脆弱区域。
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排污口划分为以下4类。
(一)工业排污口。含工矿企业排污口工矿企业雨洪排口。
(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含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
(三)农业排污口。含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场排污口。
(四)其他排污口。含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排污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城镇雨洪排口、其他排污口。
三、工作要求
(一)全面排查溯源,建立三张“清单”。
1.建立入河(湖)排污口名录清单。由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将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河(湖)长制年度重点任务和考核内容,组织开展深入排查。全面摸清昌吉市辖区内各级河流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排污口位置,建立入河(湖)排污口名录清单。市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排污口分类排查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水排放特征及排放去向等信息,尽快完成排污口排查。
牵头单位:市河(湖)长制办公室(市水利局)
配合单位: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商务和工信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2.建立排污口责任主体清单。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逐一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由所在河段属地乡镇、街道作为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及排污口监测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
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
配合单位:市河(湖)长制办公室(水利局)、商务和工信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3.建立污染源清单。按照“边排查、边监测”要求,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配合州生态环境局对拟保留的排污口同步开展水质水量监测。对已开展监督性监测和安装水质在线监测设备的,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监测指标在包含水量、水温、PH值、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总氮的基础上,针对排污口的污染源类型及下游断面或水功能区的要求,适当增加相关监测指标。结合现场排查、日常巡查等方式,逐一查明排污口污水来源、主要污染因子、流量流速等信息,建立污染源清单。
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
配合单位:市河(湖)长制办公室(市水利局)
(二)实施分类整治,完成三个“一批”。
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制定排污口“一口一策”及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要求、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有序分类开展整治。
1.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依法责令拆除、关闭或者恢复原状。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上述区域划定前已经存在于区域内、暂时难以迁建的排污口,要制定实施整治措施,确保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
2.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排污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城镇污水处理厂收集处理。工业企业应布局在工业园区,暂不具备入园条件的工业企业、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需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向生态环境部门告知。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各地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
3.规范整治一批。经依法取缔、清理、合并后,确需保留的排污口,从设置合法性、建设规范性和排污合理性三个方面明确需要整改的问题,进行分类整治。原则上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存在私搭乱接、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组织清理排污管线违规接入的支管、支线;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各排污单位应在排水汇入排污管线前安装必要的监测计量设施,便于分清各自责任。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采集水样、计量监测和现场监督检查。
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
配合单位:市河(湖)长制办公室(水利局)、商务和工信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三)规范设置审核,严格执法监督。
1.加强规划引领。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河流湖泊水功能区划、养殖业规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排污口布局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
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
配合单位:市水利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委
2.规范设置审核。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农业其他排口不纳入审批管理。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外,应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生态环境部门要将行政区内入河(湖)排口的审核备案信息向社会及时公开。
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
配合单位:市水利局
3.加强监督管理。对照排污口名录清单和确定的责任主体清单,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严格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职责。由生态环境部门落实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工信、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
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
配合单位:市水利局、商务和工信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
4.严格环境执法。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管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排污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排污管道负责,定期开展巡查维护,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应立即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
四、职责分工
按照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及有关要求,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一)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负责牵头协调全市入河(湖)排污口整治工作,督促各相关单位落实“查、测、溯、治、管”各项重点任务,配合州生态环境局开展全市入河(湖)排污口监测工作,实施统一调度,收集、整合入河(湖)排污口相关资料,建立市级入河(湖)排污口名录,推进整治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
(二)市水利局(河湖长办):负责将入河(湖)排污口排查工作纳入各级河(湖)长制重点工作;组织协调各级河(湖)长办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排查,形成入河(湖)排污口名录清单;配合做好各行业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负责提供需排查河流的流域面积、河流长度基本情况等相关资料,完成本行业相关的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三)市住建局:负责提供排查范围内市政污水管网相关资料,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相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提供商砼等主管行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清单,包括位置信息、行业类别等。
(四)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畜禽规模养殖、水产养殖场等相关资料;提供农副食品加工等主管行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清单,包括位置信息、行业类别等;完成本行业相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五)市商务和工信局:负责提供装备制造、建材、纺织服装等主管行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清单,包括位置信息、行业类别等。
(六)市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发改委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七)各乡镇、街道:落实属地责任,积极组织辖区入河(湖)排污口排查,建立本辖区入河(湖)排污口名录,完成主责排污口溯源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抓好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落实属地责任,压实各级河长责任及各联络单位职责,切实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管理工作。将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有关部门要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对接、沟通、报送相关工作进展,并将联络员名单报送至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
(二)严格考核问责。将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有关部门绩效考核工作重点内容,实行“一季一调度”机制,适时对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做好“现场排查情况、水质监测情况、溯源结果、整改措施”四方面台账,并将相关“一口一策”档案情况于2023年10月15日前报送至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
(三)加强公众参与。加强生态文明理念宣传,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建设,加大排污口管理政策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要通过设置标识牌、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要通过政府网站、新媒体等平台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益组织、社会公众举报身边的排污口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