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CJS001/2024-000053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人民政府 政府办公室 印发 环境 应急预案 的通知 | ||
文 号 | 昌市政办发〔2024〕15号 | 发布日期 | 2024-04-08 16:16:39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昌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8日
昌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部署,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昌吉回族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昌吉回族自治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昌吉回族自治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昌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市域内发生的,以及在市域外发生的可能波及到昌吉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涉及辐射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按照《昌吉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昌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严格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提高预防和处置能力,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公众的生命财产损失,保障环境安全;
(2)坚持分级响应,分类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行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分级响应、各负其责,上下联动、密切协作,快速反应、妥善处置。针对不同污染源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实施分类管理和处置;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利用现有资源,整合环境监测网络,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加强培训和演练,发挥专门环境应急力量的作用,引导、鼓励建立一专多能
的应急队伍。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昌吉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昌吉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1 昌吉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
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副市长担任;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自治区、自治州党委、政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环境应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2)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3)查明事故原因,制定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事件调查等各项工作;
(4)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州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报送相关信息;
(5)完成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2.2 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商务和工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卫健委、民政局、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教育局、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国网昌吉市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及各乡镇、街道组成。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依据昌吉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授权,向社会发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阶段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2)市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开展网络舆情的监管工作,开展网络传播引导工作;
(3)州生态环境昌吉市分局:负责指导、统筹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负责配合、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或协助对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专家制定环境应急处置和应急监测方案;负责事件调查、定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责任追究;配合做好因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4)市应急管理局:参与市域范围因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和生活救助工作,综合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负责指导被困人员的抢救工作,配合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等事件;
(5)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市指挥部要求,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能源物资应急保障综合协调工作,提出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和动用昌吉市应急物资储备建议,配合建立市能源物资应急供应网络,做好能源物资应急生产、征购、调拨的计划准备,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企业,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结束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6)市商务和工信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具体情况,督促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限产、停产、关闭等措施;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对接协调自治州无线电管理局无线电工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提供必要的公众通信应急保障;
(7)市公安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侦查、事故现场保护、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负责会同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对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及群众疏散等工作;
(8)市财政局:按照市指挥部和财政应急保障的有关要求,负责做好昌吉市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必要的资金安排和保障工作;
(9)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市域内慈善捐助工作,做好灾民临时基本生活救助,保障灾民基本生活,做好遇难人员遗体的处置工作;
(10)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健康危害评估;
(1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处置相关工作,配合指导临时避难场所建设,负责城镇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负责对环境污染事件导致城镇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与应急处置工作;
(12)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和治理工作;
(13)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市公安局做好公路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配合市公安交警大队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道路通畅;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协助收集公路路面污染物;
(14)市水利局:参与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事件调查工作。负责实施或协调应急水量调度,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量同步监测等水资源信息;会同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截流方案,并参与相应的救援工作;
(15)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中造成的农业资源及农业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指导生态恢复;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农业生产物资、牲畜的转移工作;
(16)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区域气象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气象预警信息;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7)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事发地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依法定职责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18)市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资源和生态功能损害进行检测和评估,并指导生态恢复;
(19)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新闻应急处置和传统媒体舆论引导。负责协调旅游区环境保护,配合相关部门核实有关污染情况,协助做好旅游景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
(20)市消防救援大队: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环境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区域的群众;
(21)各乡镇、街道:按照市指挥部要求,配合各部门做好因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引发的本管辖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和生活救助、灾区居民的转移和安置、临时避难场所建设、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信息报告、群众疏散等工作;
(22)国网昌吉市供电公司: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现场及周边地区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职责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市指挥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成员单位按照市指挥部统一部署和成员单位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2.3 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现场指挥部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处置工作小组。
2.3.1 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生态环境昌吉市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州生态环境昌吉市分局局长兼任。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处置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办公室成员由州生态环境昌吉市分局各科室负责人组成。
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指挥部关于生态环境应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协调应对工作;
(2)负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评估、修订;
(3)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处置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配合做好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或市政府提出请求需自治区、自治州级层面协调解决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
(4)负责接收、汇总、研判、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应急行动;
(5)指导相关部门及重点单位开展生态环境应急工作;
(6)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州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相关信息;
(7)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2.3.2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及处置工作小组
市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生态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派出或者指定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按需要下设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应急保障、新闻宣传、社会稳定、调查评估及应急专家等处置工作小组。
(1)污染处置组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必要时协调军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昌吉市分局
参与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执法大队、消防救援大队、国网昌吉市供电公司、各乡镇、街道。
(2)应急监测组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监测方案,确定监测点位、频次,掌握污染物浓度变化,确定污染影响范围和程度;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文资料、气象信息及自然灾害预测等情况,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昌吉市分局
参与单位:市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卫健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气象局。
(3)医学救援组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城镇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牵头单位:市卫健委
参与单位:市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医疗卫生机构。
(4)应急保障组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电力、通讯保障工作;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各类基础地理信息资料。
牵头单位:事发地乡镇、街道、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参与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州生态环境昌吉市分局、自然资源局、商务和工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网昌吉市供电公司,各乡镇、街道。
(5)新闻宣传组
主要职责:在市委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预警终止的信息;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各类舆情信息,澄清不实言论,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参与单位:市委网信办、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州生态环境昌吉市分局、各乡镇、街道。
(6)社会稳定组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依法定职责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参与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和工信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街道。
(7)调查评估组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配合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做好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及分析。
牵头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具体情况,由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定部门牵头。
参与单位:州生态环境昌吉市分局、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水利局、气象局,各乡镇、街道。
(8)应急专家组
主要职责:明确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分析环境污染事故的发展趋势及对人群健康和环境的影响;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向市指挥部提供应急处置决策建议;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特性,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环境监测、化学化工、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防化、气象、生物、水利水文、卫生健康评估、损害索赔等专家参加。
工作组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3. 监测和预警
3.1 监测
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监测手段,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和预警。
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住建、气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测,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分析和研判有关信息。应急管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定期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有毒有害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检查。要加强信息共享,发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的,要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
3.2 预防
3.2.1 各乡镇及相关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3)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3.2.2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备案,定期开展培训、演练。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范围,将预警分为四个等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等级。
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导致生态破坏、少量人员中毒伤亡的突发环境事件,发布蓝色预警。
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导致较大生态破坏、较多人员中毒伤亡,或对重要河流、湖库可能造成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的,发布黄色预警。
情况紧急,可能发生导致生态破坏严重、众多人员中毒伤亡的突发环境事件,或重要河流、湖库已经造成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的,发布橙色预警。
情况危急,可能发生导致重大生态破坏、重大人员伤亡的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的,发布红色预警。
预警级别标准生态环境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2 预警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遵照《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执行。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生态环境监测信息或相关部门、单位的信息报告、通报,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以及可能受影响区域的主要负责人。
市指挥部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或组织人员当面告知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红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发布,蓝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特殊情况下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直接发布各类级别预警信息。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模板详见附件5)
3.3.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及时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及时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应及时启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做好启用备用水源的准备工作。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加强生态环境监管,立即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适时掌握污染动态。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确认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发布预警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终止采取相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理
事发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要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进行处置,抢救受伤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危险源,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危害扩大,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市人民政府接到信息报告后,要快速实施处置,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同时,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帮助群众快速转移和开展防护工作,并将处置情况按规定随时报告州政府及州生态环境局。
4.2 响应分级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影响范围,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职责权限,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应对工作,自治州、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应对工作,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给予指导和支持。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事态发展到需向国务院、生态环境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军队、武警部队请求支援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
4.2.1 Ⅳ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启动Ⅳ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开展应急处置。
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赶赴事发现场,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2)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3)指导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等工作;
(4)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5)统一组织事件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信息通报;
(6)必要时,市指挥部负责向昌吉州人民政府提出物资、技术、设备等支援请求;
(7)配合州生态环境局开展事件调查、事件损害评估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4.2.2 Ⅲ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长报告,由指挥长立即向州人民政府报告事件信息。
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立即赴事发现场,开展先期处置;
(2)配合州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等工作;
(3)配合州指挥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
(4)配合自治区开展事件调查工作、事件损害评估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4.2.3 Ⅱ级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政府向自治区、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Ⅱ级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立即赴事发现场,开展先期处置;
(2)配合自治区、自治州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等工作;
(3)配合自治区、自治州指挥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
(4)配合环保部开展事件调查工作,配合自治区开展事件损害评估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4.2.4 Ⅰ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自治州政府报告,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并立即向自治区、自治州政府报告事件信息。Ⅰ级响应启动后,当国务院派出相关工作组、自治区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时,市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立即赴事发现场,开展先期处置;配合国家工作组、自治区指挥部开展应对工作;
(2)配合国家工作组、自治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等工作;
(3)配合国家工作组、自治区指挥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
(4)配合生态环境部开展事件调查工作,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开展事件损害评估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4.3 响应措施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3.1 现场污染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市政府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范围、可能影响的敏感点和影响程度;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措施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截流、收集、储存等措施防止危险废物或危险化学品产生二次污染;协调专业机构对事故现场放射性废物进行清理。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市应急管理局要会同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督促涉事企业或经营者开展处置,防止发生次生灾害;企业或经营者无法处置时,市应急管理局要同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交通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交通运输局要会同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督促涉事企业(运输单位或供货单位)或经营者开展处置。企业或经营者无法处置时,市交通运输局要会同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4.3.2 转移安置
事发地乡镇、街道及各相关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保障受事件影响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与必要医疗条件。
4.3.3 医学救援
市卫健委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及安抚工作。
4.3.4 应急监测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环境的应急监测工作。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在自治区、自治州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下配合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负责组织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如超出市环境监测站监测能力,请求州环境监测站或第三方技术单位支援。
(1)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种类、性质、扩散速度,事发地气象、水文、地质及地域特点、周边敏感区域、重点保护对象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方法、点位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根据事发地监测能力和事件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视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咨询专家,可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
(2)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当不具备快速检测条件时或需对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进行精确判断时,应联合有资质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尽快送至实验室内进行分析检测;
(3)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模型预测等方式,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动态分析、评估,及时预测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浓度数据变化情况,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
4.3.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区域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事件的发生。
4.3.6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配备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包括: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应急避难场所。
4.3.7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市指挥部负责发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过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的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发生跨县(市)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应向相邻县(市)通报应急处置情况,同时上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及时按要求和权限发布信息。
市人民政府的新闻信息发布按照信息发布办法执行,并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
4.3.8 维护社会稳定
市公安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及有关部门的矛盾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4 应急终止
4.4.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的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4.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指挥部决定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指挥部批准;
(2)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市指挥部应根据有关指示和专家组建议,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工作。
5. 信息报送与处理
5.1 报送主体、程序、时限
5.1.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主体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市应急管理、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及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要及时通报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市政府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其他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要及时通报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有关企业、生产经营者、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69环保举报热线向市政府及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报告。
5.1.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程序和时限
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并按以下要求进行报告:
(1)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可能(已经)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或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或境外因素可能导致昌吉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15分钟内电话口头报告市政府。市指挥部于30分钟内电话报告自治区、自治州政府及州生态环境局,并在1小时内报送书面报告;
(2)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15分钟内电话口头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并在30分钟内报送书面报告;
(3)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市指挥部应当在15分钟内电话口头报告市人民政府、州生态环境局,并在45分钟内报送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于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并在1小时内报送书面报告;
(4)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5)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按照核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5.1.3 不确定级别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自治区)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5.1.4 核实信息程序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的,要求下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和时限报告信息。
5.2 报告内容
州生态环境昌吉市分局及时将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情况报送同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按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的次序进行报告。
初报信息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伤亡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和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破坏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及初步采取的措施。
续报信息是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和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是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初报、续报、处理结果报告模板见附件6)
6. 后期工作
6.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市指挥部应及时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开。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评估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影响;
(2)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
(3)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
(4)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5)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6)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
(7)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
(8)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6.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评估事件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6.3 善后处置
市政府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评估。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救援队伍保障
市政府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建设,充分吸收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大型国有骨干企业以及社会化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的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市、乡镇(街道)二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综合救援队伍。
市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市消防救援大队、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库,完善相关咨询机制和管理程序,发挥专家组作用,及时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强化部门间联动与合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7.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政府负责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应急管理局、商务和工信局、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等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市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环境应急领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市财政局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市商务和工信局等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市交通运输局要健全公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负责保障应急响应所需的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需求。市公安局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7.4 技术保障
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及各有关部门要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配置先进的环境应急处置装备,加快建设环境保护大数据平台,实现环境应急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健委及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建立健全医疗卫生应急组织管理、应急指挥等体系,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并拟定应急救护保障计划,储备必要的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必要时,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救治工作。
7.6 环境责任保险
市财政局及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建立健全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探索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及处于环境敏感地区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地区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与互助保险,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担机制。
8. 预案管理
8.1 奖惩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8.1.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1.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未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未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
8.2 预案评审和更新
8.2.1 预案评审
由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以确保预案的持续适宜性、有效性和科学性。及时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的问题,并从中找到改进的措施。
8.2.2 应急预案的实施
预案发布后,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应组织落实预案中的各项工作,进一步明确各项职责和任务分工;并对相关单位、人员加强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实现应急预案持续改进。
8.2.3 预案的更新
在下列情况下,应对应急预案进行及时更新:
(1)日常应急管理中发现预案的缺陷;
(2)训练、演习或实际应急过程中发现预案的缺陷;
(3)组织机构、人员发生重大变化;
(4)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发生变化。
8.3 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应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资源,全方位、多途径对应急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和人民群众开展环境应急教育,宣传突发事件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各类环境风险源单位应制订落实环境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开展对社会应急救援志愿者的招募、组织、培训,形成专业应急队伍、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引导公众依法监督各项应急措施落实,鼓励对各类环境污染问题和隐患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69、12345)
8.4 预案修编
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
9. 附则
9.1 名词术词定义
先期处置: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环境应急监测: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9.2 预案发布
预案经昌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至有关部门、企业组织实施。
9.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为昌吉市专项预案,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昌吉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
3.昌吉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4.昌吉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方式
5.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
6.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