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链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相关单位:
《昌吉市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试点实施细则(2022—2023)》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昌吉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日
昌吉市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试点实施细则
(2022年—2023年)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昌吉市党政机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结合昌吉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和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国家战略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统筹推进、示范引领、同步实施,通过开展昌吉市党政机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试点工作,总结好的做法。
(二)基本原则。
根据我市党政机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际情况,按照党政机关示范引领、科学布局、快慢充电结合的方针,着力打造全市各党政机关充电服务保障体系,有计划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相关政策和配套设施,促进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推广应用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领域加快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加强在公交、出租等城市污染源和碳排放重点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推进昌吉市公共交通领域加速电动化,有效减少空气污染源和碳排放量,发挥示范宣传作用。
(二)加快完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体系。以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城市公共交通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形成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规模,率先突破新能源汽车充(换)电问题瓶颈,扩大城市新能源汽车承载力和市场容量。
(三)培育扶持壮大新能源汽车示范企业。采取市场调研、地方培育、企业自筹等方式,吸引和组织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租赁)企业和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参与城市建设,通过政策引导、市场竞争,培育壮大适合本地、支持本地发展的新能源汽车品牌厂商及企业,有力促进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
(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和运行管理机制。建立并落实科学规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体制机制,建设布局科学、功能合理、运行稳定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党政机关现有公务用车不能满足公务需要且单位有空余公务用车编制的,可申请租赁新能源汽车保障公务出行。一般公务用车处置后,原则上只能通过租赁新能源汽车保障公务出行。用于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通勤车辆配备更新的,逐步增加新能源汽车比例。到2022年底,昌吉市党政机关新增及更新新能源公务用车不少于60辆;到2023年底,昌吉市党政机关新增及更新新能源公务用车不少于80辆。
(二)加快城市公共交通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加大新能源公交、出租替代传统能源汽车力度,着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到2022年底,昌吉市新增及更新新能源出租车数量不少于60辆,新增与更换新能源公交车不少于15辆;到2023年底,昌吉市新增及更新新能源出租车数量不少于70辆;新增与更换新能源公交车不少于30辆。
(三)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将充(换)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纳入城乡发展规划和市政设施建设规划,按照“适度超前、车桩相随”原则,建立与新能源汽车充(换)电需求相匹配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停车场原则上按照不低于车位数量5%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服务领域配建停车场,按照不低于车位数量1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到2022年底,建设交流充电桩不少于35个,直流充电桩不少于50个。到2023年底,建设交流充电桩不少于50个,直流充电桩不少于65个。
(四)探索形成昌吉市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体系。研究制定并落实符合实际的用地审批、充(换)电设施建设、停车服务等政策措施,探索形成昌吉市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政策保障体系,总结好的做法,推动全市加快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实施建设。根据安排,组织本市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和公共交通领域加快配备更新新能源汽车;指导督促示范企业按要求提供新能源汽车销售(租赁)服务,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进度,按期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二)开展调研指导。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定期进行调度,及时督促指导,掌握推进落实情况,确保整体进度,每半年向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五、激励政策
(一)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奖补政策。兑付自治区奖励资金予以奖励。
(二)充电停车服务支持政策。试点城市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2025年底前免收基本电费;积极鼓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依法依规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三)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政策。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由电力企业提供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和报装等服务工作,投资建设供配电设施至客户红线。
(四)绿色金融支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对试点城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低息信贷优惠,对参与建设的企业在贷款、融资等方面给予绿色信贷政策支持。鼓励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以融资融物等形式参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
(五)城市公共交通支持政策。2022年到2023年对出租车运营企业按新能源汽车出租运营车辆比率情况,对比率高的企业优先给予增加(纯电动)运力指标。
六、职责分工及工作措施
为确保完成目标任务,明确相关单位任务,成立昌吉市党政机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及时协调解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的重大问题,具体职责分工及工作措施如下:
(一)昌吉市发改委。
落实充电停车服务支持政策,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
1.电力服务方面。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2025年底前免收基本电费。鼓励引导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依法依规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做好大电力用户市场化交易政策宣传和申报指导。鼓励电动汽车用户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2.电价执行方面。严格落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的通知》,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两部制)价格;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类(单一制)用电价格。
3.停车服务方面。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落实停车服务费管理制度和执行停车服务标准,遵循“反映成本,动态调整,合理调控,衔接规划”原则,科学合理的制定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政策,计划2023年出具昌吉市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费标准。
4.充电服务方面。实行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充电基础设施向本单位职工开放,具备条件的对社会错峰开放;单位职工使用本单位自筹资金建设充电设施充电的,按实际电费收取费用。政府与运营企业合作采取租赁等模式建设充电设施的,2023年前低于本地市场价格收取充电服务费用,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充电服务费采取市场调节价。
加快推进充换电设施建设,提升充电服务保障能力。
1.优化建设审批流程。积极协助充换电设施建设企业申报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备案。对于符合城市规划新建独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项目由地州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登记,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个人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自用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2.加强项目申报。抢抓政策“窗口期”,强化学习研究、及时跟踪对接,积极谋划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于投资建设集中式大型换电站的企业,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支持。协助充换电设施建设企业完善并上报项目备案资料,尽快完成备案手续,尽早开工发挥效益。
3.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通过招商引资、社会推荐、本地企业参与等购买服务方式,吸引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及运营。
(二)昌吉市自然资源局。
国土空间规划方面
1.将充(换)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计划纳入昌吉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2.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充(换)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专项规划,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做好空间布局和用地保障。
建设用地方面
1.针对拟建新能源汽车配套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符合规划的基础上,需依法依规按程序履行新增建设用地报批程序,办理相关供地、规划审批及许可手续;
2.针对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停车场,在出具《规划条件通知书》时,要求原则上按照不低于车位数量5%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针对大型公共服务领域配建停车场(100个停车位以上),在出具《规划条件通知书》时,要求按照不低于车位数量1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土地利用方面
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二十一条“国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除军事、保障性住房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外,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建议:由相关职能部门认定新能源汽车行业配套用地经营属性,自然资源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予以供应。
(三)昌吉市交通运输局。
1.大力推进公交电动化,加大更换新能源公交车力度。城市公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已达50%,新增车辆必须是新能源车,方可审批运营。
2.积极引导出租车更新使用新能源汽车,力争到2022年全市新增新能源汽车出租车增加至60辆。逐年按照自治区更新能源汽车要求进行更新。
3.对用于营运的新能源汽车营运按照相关规定,简化程序,优先审批、优先批复运营路线、优先办理车辆注册、转移登记,大力培育绿色运营。
(四)昌吉市农业农村局。
一是统筹开展农村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将农村风光电等新能源建设纳入乡村振兴项目,按照先试点、再推行的原则,在农村建设一批光伏基础设施、乡村能源站(汽车充电桩)、沼气池等设施,分类有序推进新能源燃料、新能源汽车、太阳能产品等使用和推广。
二是大力发展绿色低碳循环农业。学习借鉴内地先进经验,实施“新能源+乡村振兴”“光伏+设施农业”农牧风光循环发展新模式,积极引进农光互补、牧光互补、渔光互补类新能源项目,提高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激活乡村振兴内生动力。同时,在农业合作社、种植大户中鼓励推广使用新能源农业机械,进一步提升大宗农作物机械化水平。
三是加大宣传教育引导。引导和鼓励企业和农民从生产、生活方式上改变能源消费习惯,积极尝试和使用新能源。比如,农民购买电机农业机械等产品可以得到相应的政策补贴,乡村企业使用新能源设备或新能源工程机械可以减免一定税收等。
(五)昌吉市财政局。
一是推广新能源汽车财政部门将金融机构、担保公司、汽车生产商以及消费者联合起来开展合作,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来盘活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存量资产。资产证券化优化提高信贷质量,促使新能源汽车更好的推广。
二是财政部门高度重视对新能源汽车消费者的信贷支持。开展新能源汽车消费的分期付款业务,细分市场和客户,实施差异化的信贷政策。同事新能源汽车生产商和经销商可以合作拓展产业链金融业务。
三是针对推广新能源汽车融资困难利用以下几点融资方式协调金融机构提供帮助:
1.订单融资。订单融资新能源汽车供应汽车零部件、电池组供应商将其和新能源汽车整车厂签订的购销合同以及整车厂发出的真实有效的购货订单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信贷资金,并以该订单项的未来销贷款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融奔模式。该融资模式能够满足推广新能源汽车中小企业的原材料零部件采购,能够缓解生产组织、产品运输等对资金的问题。
2.应收账款(池)质押融资。该融资模式指新能源汽车供应链上游供应商可将其在销售零部件过程中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动态质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因新能源汽车行业目前处于初期快速发展阶段,供应商的应收账款表现为期限长短不一笔数较为分散、发生比较频繁。这些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便形成了具有相对稳定余额特点的应收账款池,银行可按应收账款池余额的一定比例为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供应商提供授信支持,以有效缓解供应商资金不足的压力。该融资模式能使新能源汽车供应链上游供应商合理利用应收账款资金,减少流动资金占用,能够快速扩大供应商的生产经营规模,降低运营成本。新能源汽车推广中的核心企业拥有维对的话语权,供应商往往不得不接受核心企业提出的较为苛刻的支付条件,利用应收账款融资就能够有效的改供应商的资金状况,供应商经营的连续性能够得到保证,也能促进整个新能源企业行业的稳定发展。
3.保理融资。新源汽车供应商将所拥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由银行为供应商提供信贷支持。该融资模式的买方信用风险由银行承担,银行要负责应收账款的催缴以及账务管理工作。该融资模式将风险转让给了银行,能够规避收款到期市而不能收款的风险。
(六)昌吉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1.负责提供国家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运营企业日常监督管理,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
2.协调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能源动力分公司在昌吉市61号小区特变电工生活区建设6个交流充电桩,2个直流充电桩。
(七)昌吉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1.各单位根据需要向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申请租赁新能源车,应当明确租赁新能源汽车的数量,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收到申请后根据各单位车辆编制情况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后经主要领导签字后根据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复总数下批复文件,各单位租赁后报备案表至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2.租赁燃油车的部门全部租赁新能源车保障公务出行,2022年计划向城建出租车公司租赁90辆新能源汽车。
3.市委组织部根据社区需要申请援疆资金购置亲情服务车用于保障各社区正常运行。2022年市委组织部计划配备14辆纯电动亲情服务车。
4.2023年对全市党政机关符合报废条件,运行费用较高,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务用车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新管规〔2019〕3号)进行报废处置,由各单位申请租赁新能源汽车。2023年计划向城建出租车公司租赁80辆新能源汽车。
5.实行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充电基础设施向本单位职工开放,具备条件的对社会错峰开放;单位职工使用本单位自筹资金建设充电设备充电的,按实际电费收取费用。
(八)昌吉市房管局。
为进一步加快老旧小区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设施的建设,利用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资金,结合老旧小区改造,2022年计划实施的14个老旧小区实施改造项目,在建设中按照设计内容增加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建设共计10个,2023年至2025年计划实施46个老旧小区进行改造,增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35个。
(九)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指导做好新能源汽车、电池和充电基础设施的质量监督,加强充电设施企业运营监管。
(十)昌吉市应急管理局。
负责指导做好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电力企业。
负责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及报装增容服务工作;落实电网配套接网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协助编制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专项建设规划;保障新能源汽车电力安全供应。
(十二)新能源汽车销售(租赁)企业。
对购置(租赁)新能源汽车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价格优惠,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可靠。
(十三)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
严格按照政府计划,如期完成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目标;对购置安装本企业充电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充电桩价格优惠。
七、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
每季度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推广新能源汽车工作有序推进。
(二)落实激励政策。
市发改、财政、工信等相关部门和国家电网、金融等企业,根据实施细则职责分工,精准落实优惠政策,调动社会资源,发挥示范推荐企业作用,形成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和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叠加效应。
(三)加大宣传力度。
组织昌吉市电视台、昌吉市电政办、昌吉市经投公司、昌吉市城投、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进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宣传活动,组织专家解读新能源汽车综合成本优势,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党政机关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良好氛围。
附件:昌吉市党政机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
昌吉市党政机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
组 长:平宪勇 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海拉提 副市长
副组长:李 奕 副市长
副组长:徐志军 政协副主席、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杨 亮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吴黎光
市财政局党组书记
杨 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
刘焕锦
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
马金龙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冯 卫 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
范 霞 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党组书记
马哈沙提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
孙晓东
市房管局党支部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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