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鼓励和吸引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来我市工作,解决人才住房的后顾之忧,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公寓是指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提供的周转性住房,纳入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三条 人才公寓的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免费入住、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才公寓政策和项目的重大决策,指导人才公寓相关工作有序开展,其他各有关单位配合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完成好本部门职责任务。
第五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才公寓的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日常使用的监督管理,牵头做好人才公寓入住人员资格审核及清退工作。
第六条 市住建局负责人才公寓的筹集(建设)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包括资产管理、维修养护、委托物业管理,对入住人员的房产情况进行查询确认,配合做好人才公寓入住人员资格审核及清退工作。
第七条 市人社局配合做好人才公寓入住人员资格审核及清退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人才公寓建设、装修和生活设施配备等提供经费保障。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 人才公寓的申请对象为引进到我市工作的在职在编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昌吉市城区内无住房的,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
第十条 符合入住条件的,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由用人单位向市委人才办提出的书面申请;
2.《昌吉市人才公寓入住申请审批表》;
3.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事业单位人员引进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4.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审批。市委人才办对提供材料进行审核审批。
(三)入住。审批通过后,由市委人才办与申请人签定房屋入住协议,并出具《昌吉市人才公寓入住通知书》。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入住协议一年一签,入住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市委人才办每年对人才公寓入住人员资格进行审核。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由市房管局进行一次装修,满足入住条件,入住人员不得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扩建、加建和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内的床、沙发、茶几、电视、炊具、淋浴器及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由市委组织部统一提供。入住人员只有使用权,入住人员需按照入住协议缴纳入住后产生的有线电视收视费、燃气、水、电、暖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第十四条 成立昌吉市引进人才自我管理委员会,建立管理制度,协助市委人才办对人才公寓进行管理,做好引进人才学习工作、住宿生活的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 在入住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解除入住协议:
(一)申报人与居住人不一致的;
(二)入住人员擅自调换、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三)入住期满未按程序续签的;
(四)调离本市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
(五)发现存在伪造、虚报申报材料的;
(六)连续3个月不居住或连续6个月不缴纳有关费用的(特殊原因除外);
(七)入住人员不配合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入住期间,通过购买等方式新增自有住房的或已由单位安排住房的;
(九)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十)其它需要退出的情形。
第十六条 市委人才办定期对人才公寓居住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居住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