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类保障、二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市政办发〔2021〕15号)
原文链接: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类保障、二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市政办发〔2021〕15号)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医疗卫生事业的“最前线”,是向人民群众提供医疗服务的主阵地。目前,我市各基层医疗机构除承担基本医疗保障工作职能外,还承担着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慢性病管理、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卫生监督协管等31项公共卫生服务职能。
近年来,我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持续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改革,在解决群众看病就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改革推进中还存在基层医疗机构“按劳分配、按岗定酬、奖勤罚懒、优绩优酬”的分配机制尚未形成,各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同程度存在干多干少一个样,积极性不高等现象,导致基层医疗机构动力医疗服务萎缩,发展动力不足、活力不够。
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提出落实医务人员“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同时实现同岗同薪同待遇,激发广大医务人员活力”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薪酬待遇,有效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激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活力,市卫健委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保障工作的通知》(新卫政法发2020〕1号)、《昌吉州推进基层医疗机构“一类保障、二类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昌州政办发2020〕77号)文件精神,牵头拟定了《昌吉市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类保障、二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并结合昌吉市实际,配套制定了《昌吉市基层医疗机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拟于2021年起,在基层医疗机构实施绩效考核,并按照考核结果,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内发放绩效工资。经多次讨论、修订完善,并分别征求了人社、编办、财政、医保等部门及市直医疗机构、各基层医疗机构意见、建议。
按照昌吉州基层医疗机构2021年全面实行“一类保障、二类管理”的工作要求,市改革办将推进基层医疗机构“一类保障、二类管理”纳入昌吉市2021年重点改革任务清单。为尽快启动我市基层医疗机构改革工作,特制定本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