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2022年政务公开和深化“放管服”改革重点任务落实评价指标》
原文链接:关于做好2022年政务公开和深化“放管服”改革重点任务落实评价指标的通知(昌市政办发〔2022〕24号)
一、制订依据
(一)政务公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4.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做好规章集中公开并动态更新工作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3号)
5.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25号)
6.国务院办公厅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指标、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等政策文件。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重点任务落实
1.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政府令第222号)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4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25号)
5.印发自治区贯彻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1〕83号)
6.关于印发自治州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昌州政职改办〔2022〕5号)
7.关于做好2022年度政务公开和深化“放管服”改革重点任务落实评价指标的通知(昌州政办通〔2022〕42号)
8.自治州优化营商环境二十条措施
此外,依照国家层面、自治区、自治州层面2022年安排部署的政务公开、深化“放管服”改革等政策文件,制定评价指标。
二、制订过程
根据具体工作情况,书面征求了各乡镇、街道、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对重点任务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
三、主要内容
1.确定了评价对象和方式。评价对象是各乡镇、街道、部门。评价方式主要以网络测评、问卷调查和实地抽查为主,辅以自评、电话调查等方式开展数据收集、分析评价。
2.确定了考核方式和评分细则。要求各乡镇、街道、部门按照要求抓好工作落实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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