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昌市政办规〔2020〕1号)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昌吉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行“办照即营业” 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 CJS001/2020-00007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 称 | ( 昌市政办规〔2020〕1号)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昌吉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行“办照即营业” 实施意见》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2020 昌吉市 人民政府 政府办公室 印发 深化 证照 分离 推行 营业 实施意见 的通知 | ||
文 号 | 昌市政办发〔2020〕9号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11:55:05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市直各单位:
《昌吉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推行“办照即营业”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5日
昌吉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行“办照即营业”实施意见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自治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推行“办照即营业”实施意见(施行)》(昌州政办发〔2020〕11号)文件精神,通过在部分行业实行许可事项改为“告知承诺”制和“备案”制,有效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实现“办照即营业”,并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内容和范围
“办照即营业”指通过优化审批流程,对全市范围内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可以纠正且风险可控的个体经营服务行业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可依据市场主体自愿申请原则,采取“告知承诺”和“备案”方式实施行政审批。一是全市范围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由现行的“告知承诺制”改为备案制,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取得营业执照后当场填写《公共场所备案申请表》,工作人员一次性书面告知相关许可法律法规规定,使申请者了解场所经营要求,完成备案即可营业;二是部分行业市场主体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作出符合许可条件的书面承诺并提交有关材料后,行政审批部门即可对其实施行政许可决定,当场发放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允许其从事相应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由“准入不准营”向“办照即营业”转变;三是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登记时可对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承诺,无需提交经营场所使用相关证明材料。
实施范围为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外的行业(详见附件目录清单)。
二、实行“一窗受理、证照联发”
符合规定的市场行业主体的行政许可事项均可在“办照即可营”综合窗口“一次性告知”“一窗受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业主体审批前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告知承诺制”申请材料,行政审批部门内部科室共享材料、共享流程,由市行政审批局牵头进行证照集中联合办理,统一联合会审;对符合“告知承诺”和“备案”审批条件的,由市行政审批局在市场准入窗口负责发放营业执照、行业许可证和备案证,实现“证照联发”“多证同发”。
三、实行告知承诺制、备案制
(一)规范告知承诺书、备案表格式文本。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行政审批机关提供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实行备案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明确备案登记的条件、内容、程序、期限及备案表示范文本,并在昌吉市人民政府网、行政审批局和市民服务中心大厅公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索取或者下载。
(二)规范“告知承诺制”告知内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条款;
2.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3.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4.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5.行政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三)明确申请人承诺条款。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2.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3.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4.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5.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6.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四)规范“告知承诺”、“备案”审批流程。
1.实行告知承诺的行业主体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市民服务中心市场准入窗口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办照即可营”综合窗口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办照即可营”综合窗口。
2.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提交。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材料的具体范围,由相关行政审批机关确定。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3.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申请人自愿提出,如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4.实行备案制审批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行政审批机关“办照即可营”综合窗口取得营业执照后填写备案表即可取得公共场所卫生经营单位备案证。
四、加强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
(一)强化过程监管。对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对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在一定期限内具备经营条件的,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有关主管部门应将通过“告知承诺”和“备案”审批方式领证的市场主体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市场主体平等对待,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将市场主体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及时将审批信息推送至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信息后1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和备案信息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对取得公共场所卫生备案证的经营主体各行业监管部门应予以认可,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对做出承诺仍需现场勘察、检测检验类的承诺事项,行政审批机关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督查整改落实。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或在经营中出现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业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经营行为,吊销行政许可、纳入信用监管,同时将被吊销主体信息函告审批部门,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对作出虚假承诺的市场主体监管部门要进行相关处罚,对违反承诺的不得再次申请告知承诺制审批。监管部门因未及时跟踪监管、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及时督促落实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市场主体承担。
五、加强统筹协调
“办照即营业”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打造优质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重要举措,市行政审批局要充分发挥集中联合审批的牵头作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配合,细化工作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担当作为,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困难,确保改革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