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昌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CJS001/2022-00003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 称 | 关于印发《昌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印发 昌吉市 总体 应急预案 的通知 | ||
文 号 | 昌市政办发〔2022〕18号 | 发布日期 | 2022-05-06 17:10:44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
《昌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8日
昌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坚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有效有序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昌吉回族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2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胸怀“两个大局”,坚持“两个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体制,加强系统应对和精准治理,全面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促进昌吉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昌吉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安全需要作为根本目的,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全面组织应对工作,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协同、以社会救援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加强现代化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完善落实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突发事件。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推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才作用,强化应急装备技术支撑,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
1.5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等。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事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各类突发事件的分类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6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乡镇(街道)、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性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等文件。
1.6.1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昌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我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编制,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发布实施,并报送州人民政府备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某一类型或者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订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由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的牵头部门组织编制,经市政府审批、发布实施,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和上级主管部门。
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订的工作方案,由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的牵头部门组织编制、审议、发布实施,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和上级主管部门。
1.6.2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居(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订,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单位和基层组织内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6.3大型活动应急预案。举办各类大型会展、商贸、旅游、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组委会或主办单位应当制定防范与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和上级主管部门。
1.6.4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市直各有关部门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预案涉及的市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应当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单位和基层组织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等为遂行具体任务制定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应当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线路、战勤保障、通信联络、具体对策、实施步骤等内容。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昌吉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昌吉市应急委”)是昌吉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州、市党委、政府关于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突发事件全局性风险,统筹协调昌吉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重大事项。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和人武部相关领导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承担昌吉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职能的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2.1 专项指挥机构
昌吉市应急委根据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设立专项指挥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和组织指挥等工作。
昌吉市应急委分别设立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工矿商贸事故、煤矿事故、民用爆炸物事故、建筑施工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综合交通事故、城市桥梁隧道事故、电力事故、石油天然气事故、通讯基础设施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综合卫生事件、农业农村事件、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综合治安事件、民族和宗教事件、信息安全事件等市级专项指挥机构。市级专项指挥机构指挥长由有关市领导根据工作分工担任。
市级专项指挥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调度工作;建立完善分级响应体系,审议专项应急预案;储备本领域救援物资和装备;建设本领域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队伍;组织本领域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等工作;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级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直各相关牵头负责部门,由其负责市级专项指挥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2.2 市级牵头部门
市直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牵头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应急处置及保障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职责范围内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支持、配合其他单位组织开展与本单位职责有关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1常见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
市委网信办: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等职责范围内事件。
市委统战部:民族和宗教等职责范围内事件。
市发改委: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粮食供给等职责范围内事件。
市商务和工信局:大面积停电等职责范围内事件,通讯基础设施等职责范围内事件。
市公安局:民用爆炸物、群体性、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踩踏、道路交通等职责范围内事件。
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地质灾害(防治)等职责范围内事件;森林草原火灾、森林草原病虫灾害、林业有害植物、外来有害动植物威胁林业生产等职责范围内事件。
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核与辐射等职责范围内事件。
市住建局:建筑施工、供水、城市桥梁隧道设施等职责范围内事件。
市城市管理局:城市内涝、城市燃气、集中供热等职责范围内事件。
市交通运输局:公路交通设施等职责范围内事件。
市水利局:水旱灾害、水利基础设施等职责范围内事件。
市农业农村局: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动物疫情、农业病虫害、外来有害动植物威胁农业生产、农业机械作业安全等职责范围内事件。
市卫健委:传染病,群体性中毒、感染,病原微生物、菌毒株,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职责范围内事件。
市应急管理局:地震灾害、煤矿生产安全、矿山安全、危险化学品、其他工贸行业等职责范围内事件。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等职责范围内事件。
市消防救援大队:火灾等职责范围内事件。
市气象局: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职责范围内事件。
2.2.2常见应急保障工作牵头部门
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发改委、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和工信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分别牵头负责新闻宣传、物资储备、秩序维护、交通疏导、应急经费、环境监测、交通运输、生活必需品供给、灾害救助等保障工作。
2.2.3其他类别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工作的牵头部门。
由市政府根据部门职责和实际情况指定。
2.3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市委领导下,由市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机构。上级党委、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党委、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现场指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群众生活、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专家咨询、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应该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为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现场指挥机构应当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2.4 应急机构
各乡镇(街道)设立应急管理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本辖区各类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村(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市政府及所在乡镇(街道)的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2.5 专家顾问组
各应急管理领导机构、专项指挥机构、工作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并动态更新,研究突发事件应对等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3.1.1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分管行业领域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估,建立清单台账,加强检查监控,针对风险隐患采取安全防控措施,建立信息共享与公开机制。职能部门定期综合评估分析潜在风险,研判突发事件可能趋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并报告市委、市政府。
3.1.2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各乡镇(街道)应当统筹建立完善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1.3强化基础设施风险防控。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以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并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估,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3.1.4加强风险防控监管。各乡镇(街道)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和本行业的安全监督检查,推进风险管理职责落实到位。
3.2 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各乡镇(街道)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明确监测项目,优化监测布局,消除监测盲区,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检测。
3.2.2预警
各乡镇(街道)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突发事件预警工作,落实《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市直各有关部门收集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一般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市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向社会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市政府应当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的一项或多项预警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市政府或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信息报告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可能发生或发生突发事件的属地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报告。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市政府、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和机构。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乡镇(街道)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在获悉信息后2小时内报告市政府;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在获悉信息后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在事件发生后20分钟内口头报告市委、市政府,40分钟内报送书面信息。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一般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基本情况、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责任主体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突发事件报告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2先期处置
在事发地党委领导下,乡镇(街道)、基层组织及有关单位立即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实施营救,疏散、撒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维护社会秩序;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处置与救援工作;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市政府及市直各有关部门报告,按照市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3.3.3分级响应
先期处置未能控制事态的,事发地乡镇(街道)要快速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立即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初判为一般突发事件的,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应对,并视情况决定是否需州政府及州直有关部门给予指导、支持;初判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由市政府上报州政府组织应对。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4指挥协调
上级党委、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党委、政府的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在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现场指挥机构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3.3.5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委、市政府应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的一项或多项预警措施。
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市直各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3.3.6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区、州、市相关规定执行。宣传部门应当牵头编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宣传工作预案,将应急宣传力量纳入应急抢险救援第一出动力量编成,掌握信息舆论主动权。
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由市委、市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对外发布,其他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3.7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全市或者部分区域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市政府提请州政府决定。
3.3.8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领导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逐步停止应急处置措施,有序撤离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同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3.4 恢复和重建
3.4.1善后处理
受突发事件影响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由市政府研究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救助,并提供心理与司法援助。对应急调用、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调查评估
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后,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市直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街道)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制定改进措施,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调查与评估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报州人民政府。
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自治区、自治州及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3.4.3恢复重建
强化事发地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以属地乡镇(街道)为主、市直各有关部门指导,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规划,报有关部门审定。乡镇(街道)应当根据计划、规划,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有计划、分步骤的实施本行政区域恢复重建工作。市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资、技术指导等支持。需要中央和自治区、自治州援助的,由市政府提出请求。
4 准备与支持
4.1 队伍保障
支持公安、医疗卫生、消防、地震救援、矿山救护、防洪抢险、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民兵应急分队等应急救援队伍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乡镇(街道)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
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乡镇(街道)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处置工作。
4.2 财力保障
(1)市政府要采取财政保障措施,保障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等工作所需资金由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2)财政和审计部门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3)完善突发事件风险社会分担机制。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应急体系项目建设。
4.3 物资装备保障
市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和工信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各乡镇(街道)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健委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建立医疗卫生动态数据库,建立并完善专业化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健全军地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完善医疗卫生应急组织管理、应急指挥、监测预警等系统,储备必要的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提高医疗卫生应急保障能力。
突发事件发生后,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根据需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工作,必要时,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可参与救助工作。
4.5 交通运输保障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交警大队等相关部门配合,建立健全应急物流体系和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交通运输局、住建局等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损毁的道路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畅通。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施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6 人员防护
市直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分析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各乡镇(街道)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4.7 通信保障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共基础网络建设,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宽带和窄带相融合、空中和地面成一体、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体系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体系,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4.8 公共设施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或协调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市政府要在规划建设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应当符合相关建设标准,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定时宣传、公布,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
4.9 科技支撑
根据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应急平台体系技术要求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综合应急平台和专业应急平台,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市政府要州政府的领导下建立本行政区域应急平台和统一的数据库,并纳入自治区、州应急平台体系,实现国家、自治区、州、市四级应急平台和有关部门(单位)应急平台互联互通,满足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演练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着眼实战需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专题研讨、桌面推演、岗位培训、功能考核、综合检验等方面工作,鼓励应急预案印发实施前组织开展检验性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文旅局等部门应当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防灾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类学校应当加强应急知识学习和教育,组织师生进行应急避险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乡镇(街道)应当针对本辖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5.3 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6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于2006年10月11日印发的《昌吉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昌市政发〔2006〕63号)同时废止。
附件:常见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列表